价格公示制度

来源:医保与物价管理处

为加强我院价格公示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08〕108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各部门、科室。

一、医院门诊区域、急诊大厅所有自助缴费机设有“综合查询-物价查询”界面,开通患者自助查询服务;在院患者可在病房价目表、价目本、HIS系统上随时查询。

二、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应公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内容说明(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收费依据。药品应公示:名称(西药公示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中药饮片应公示:名称、产地、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医用材料应公示: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

三、价格发生变化时,由医保与物价管理处负责及时同步调整公示内容。

四、科室兼职物价员和主管医生负责向患者解答与本科室相关的医疗服务收费问题;门诊患者的费用,在收费窗口咨询。

五、门急诊、住院收费处应根据患者需求打印费用清单,便于患者查询。住院收费处为出院结算患者提供汇总费用明细,费用清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和编码、单价、计价单位、使用日期、数量、金额等。

六、门诊患者服务中心设立医保物价服务窗口,专人负责解答患者提出的有关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问题及相关政策、法规。

七、医院设立举报箱,本院物价监督电话63926310、北京市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及时接待患者咨询与投诉。

九、定期听取社会监督员和患者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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